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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民眾權益,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須檢附印鑑證明時,可選擇利用下列替代措施即可免至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: 一、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,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,當埸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,由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。 二、設置土地登記印鑑。 三、地政士簽證。 四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等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