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臺北市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」於114年1月3日三讀修正通過,並溯自113年7月1日生效,符合減徵情形之所有權人請依限向本市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。
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之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規定,將房屋稅明定為按年計徵,且同條例第7條第2項修正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期限,爰修正 「臺北市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」,並經本市議會114年1月3日三讀通過,提醒符合減徵情形之所有權人依限向本市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,修正後條文詳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。
發布機關
臺北市政府地政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