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自113年11月1日起,民眾可指定登記機關公文書之送達處所,重要訊息不漏接、財產權益有保障,歡迎多加利用。

    內政部113年7月1日訂定發布「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」,並自同年11月1日起實施。

    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者,得申請以國內特定門牌地址為登記機關公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,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範圍以1處為限。申請方式如下,歡迎多加利用:

  1. 臨櫃申請:登記名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至登記機關申請。
  2. 網路申請:登記名義人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「數位櫃臺」網站申請。

發布機關

臺北市政府地政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