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案件日益普遍,目前實務上建物第一次測量案,因案件繪製或審查建物測量成果圖所需作業時間較長,為縮短案件辦理時程及確保成果圖資正確無誤,實施者得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前,向登記機關申請預為測量,以提升為民服務效率及品質,為統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作業方式,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,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