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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令釋地政機關受理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申請、登記原因、原因發生日期及應附文件等,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。

日期文號:臺北市政府109年10月19日府授地登字第10901426571號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