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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,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,於該條施行前之緩衝期,請利用多元管道,協助向民眾宣導並推廣地政類法規適用民法新制之情形,轉請查照。

日期文號: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7月8日北市地秘字第1106016638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