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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函釋法院判決他人應返還權利書狀予登記名義人,於強制執行未果,經法院公告宣示權利書狀無效並另作成證明書,登記名義人持法院證明書申請核發新權利書狀之登記事宜

日期文號: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28日北市地登字第112012634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