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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修正該部96年12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釋有關生存配偶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附文件。

日期文號: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4月15日北市地登字第1100113458號
相關檔案: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函、內政部函、財政部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