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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函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,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,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。

日期文號: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12月31日北市地登字第1090153455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