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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函釋權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單獨申請登記,如未會同申請之義務人於辦畢登記後仍存有權利範圍持分者,其未提出原核發之權利書狀應依同規則第67條規定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,並通知其換發權利書狀。

日期文號: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11月26日北市地登字第1096031163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