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物於法院執行拍賣時,與其坐落之土地分屬不同人,嗣該土地經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(與拍賣建物所有權人相同),衍生該建物拍定人現得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申辦法定地上權登記疑義。

日期文號: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2月18日北市地登字第1106003971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