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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2.申請退還地政規費之期限?

A2:
(1)申請退還地政規費,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之次日起10年內為之。申請案件經申請人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費。

(2)申請退還土地界標供應費者,應於案件撤回或依法駁回後3個月內,檢附未使用且未受損之土地界標及附繳證件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