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2: (1)申請退還地政規費,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之次日起10年內為之。申請案件經申請人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費。 (2)申請退還土地界標供應費者,應於案件撤回或依法駁回後3個月內,檢附未使用且未受損之土地界標及附繳證件辦理。